為全面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鄉村振興部署要求,提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在借鑒其他省份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成功經驗并參考有關團體標準基礎上,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操作指南(試行)》,全文如下:
安徽省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操作指南
(試行)
前 言
為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鄉村,助力鄉村振興,借鑒浙江省、江蘇省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成功經驗,參考有關團體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安徽省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操作指南(試行)》(以下稱《指南》),以期提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本《指南》自2022年5月開始實施。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術語 2
2.1農村生活垃圾 2
2.2可回收物 2
2.3有害垃圾 2
2.4廚余垃圾 2
2.5其他垃圾 3
第三章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治理要求 4
3.1總體要求 4
3.2分類投放要求 5
3.3分類收運要求 5
3.4分類處理要求 6
3.5分類配套設施設備要求 6
3.6分類管理要求 6
3.7安全環保衛生要求 7
第四章 保障措施 8
4.1加強組織領導 8
4.2強化機制建設 8
4.3加大宣傳力度 8
4.4強化目標考核 8
第一章 總則
1.1為規范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各環節操作,確保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各環節配套協調,特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適用于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鄉鎮政府駐地和村莊。
1.3本《指南》將農村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
1.4應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三化目標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四分原則,科學建立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收運處理體系。
1.5以經濟可承受、農民(居民)可接受、操作較容易、設施設備全、環境效益好等為導向,因地制宜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工作。
1.6設施設備選擇宜采用成熟、可靠的技術和設備,做到工藝先進、安全衛生、資源節約、經濟合理。
1.7有條件的農村宜積極探索運用互聯網、物聯網等信息化技術,有效開展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智慧化管理工作。
1.8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操作除應符合本《指南》外,應同時符合國家、省現行相關行業標準。
第二章 術語
2.1農村生活垃圾
在農村日常生活中或者為農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本《指南》中的農村生活垃圾不包括農村生產垃圾、農村工業垃圾、建筑垃圾、醫療垃圾、園林垃圾等其他垃圾。
2.2可回收物
未經污染且適宜回收循環使用和資源利用的固體廢物,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容器、廢金屬、廢玻璃容器、廢舊紡織物、廢包裝物、廢棄家用電器等。
2.3有害垃圾
農村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潛在危害的物質,包括棄置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油漆、廢溫度計、廢血壓計、棄置藥品及藥具、家用化學品等。
2.4廚余垃圾
易腐爛的、含有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2.4.1家庭廚余垃圾:居民家庭日常生活過程中產生的爛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垃圾。
2.4.2餐廚垃圾:包括鄉村酒店、農家樂(民宿)、餐飲店、食品加工廠(作坊)、單位食堂等集中供餐單位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2.4.3其他廚余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集市、超市等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及畜禽產品內臟等易腐垃圾。
2.5其他垃圾
生活垃圾中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之外的垃圾。
第三章 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治理要求
3.1總體要求
持續深化現有“戶集中投放、市場化收運、縣鎮村監督、市縣鎮處理”的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因地制宜探索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治理模式。
3.1.1可回收物:宜由村民(居民)自行收存,適時售賣;有序構建“生態美”超市、垃圾兌換超市;規范服務企業對可回收物的資源化利用。
3.1.2有害垃圾:應由村民(居民)將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點(暫存點),適時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危廢處理企業進行收運處理。
3.1.3廚余垃圾:按照農村生產生活方式、經濟水平、交通條件的不同,合理確定廚余垃圾收運處理模式。
(1)餐廚垃圾:量大面廣的駐村單位、酒店、農家樂(民宿)等餐飲服務點產生的餐廚垃圾,應做到源頭分類、單獨投放、日產日清。
(2)廚余垃圾:
①由村民(居民)收存的廚余垃圾,應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點,由服務企業統一收運至廚余垃圾末端處理設施進行處理。
②在經濟條件允許、村民(居民)居住集聚、廚余垃圾產生量以及收集率較高的農村,可就地就近采用安全環保、經濟實用的技術對廚余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
③暫不具備廚余垃圾處理能力的農村,村民(居民)可將廚余垃圾瀝干水份后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由服務企業統一收運到市縣生活垃圾末端處理設施進行處理,也可在田間地頭進行無害化堆肥(漚肥)后還田還林。
3.1.4其他垃圾:由服務企業統一收運到市縣生活垃圾末端處理設施進行處理。末端處理設運營施單位應積極配合、及時處理。
3.2分類投放要求
3.2.1村民(居民)、餐廚垃圾產生主體應將分類后的垃圾投放至相應分類收集容器內。餐廚垃圾產生主體應確保餐廚垃圾分類精準,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3.2.2因地制宜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分類收集容器應做到垃圾不滿溢、垃圾不落地。
3.3分類收運要求
3.3.1合理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收運線路。
3.3.2應配備與垃圾分類相對應的收運車輛。
3.3.3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適時收運;廚余垃圾應日產日清,杜絕收運過程中出現跑冒滴漏等現象;其他垃圾應及時收運,不得出現垃圾桶滿溢、垃圾就地堆放等現象。
3.4分類處理要求
3.4.1可回收物:可由與主管部門簽訂購銷協議的廢舊物品公司等定期收購并回收利用處置。
3.4.2有害垃圾:應委托具有相應危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3.4.3廚余垃圾:因地制宜采用適宜的資源化利用處理方式。
3.4.4其他垃圾:由市、縣(市、區)生活垃圾末端處理設施進行無害化處理。
3.5分類配套設施設備要求
3.5.1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設施的布局、規模和用地指標應納入縣(市、區)相關規劃。
3.5.2農村生活垃圾分類配套設施應滿足分類需要。
3.5.3駐村單位、酒店、農家樂(民宿)、農貿市場、超市等服務點,應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要求配置分類收集設施。
3.5.4應對分類收運處理的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修保養,確保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3.6分類管理要求
3.6.1縣(市、區)、鄉鎮村應監督服務企業,做到分類收運、分類處理,杜絕“先分后混”、“混裝混運”、“混收混處”等現象。
3.6.2服務企業應根據分類垃圾產量、類別、收運路線等要求,配備相應的收運設施設備及作業人員。
3.6.3服務企業應建立分類收運處理管理臺賬。
3.7安全環保衛生要求
3.7.1實行垃圾分類作業的縣(市、區)、鄉鎮、村和相關服務企業均應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加強安全作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能力。
3.7.2按照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結合鄉鎮、村實際情況,加強對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日常消毒殺菌。
3.7.3收運服務企業應制定針對性的防范措施,指導作業人員識別存在的安全隱患和風險。在收集轉運有害垃圾前應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作業過程應按照相關環保要求進行;在收集轉運廚余垃圾時應適時檢查垃圾收集容器的密閉性,防止垃圾外溢、散落及污水泄露。
第四章 保障措施
4.1加強組織領導
市、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的業務指導與督導;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負責本轄區內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的屬地管理工作,指導村民(居民)分類投放。
4.2強化機制建設
積極創造條件吸引社會資本、技術和管理參與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縣(市、區)、鄉鎮村要健全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服務質量監督考核機制,督導服務企業按要求規范操作。
4.3加大宣傳力度
有效利用各種宣傳媒介,普及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相關知識,提升村民(居民)的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意識,主動參與垃圾分類。具備條件的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場所要逐步向社會開放,接受社會監督。
4.4強化目標考核
將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年度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并加大考核力度,確保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工作有序推進,并取得積極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