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廣東等省在開展“企業環保接待日”等活動時都遇到這樣的咨詢,企業為了減量化危險廢物,在廠區內自建危險廢物處理設施或引入第三方進廠開展治理,不清楚政策是否允許,以及新增設施應如何完善環評審批或備案手續,亟待明確答復。
環境危害并不影響利用危險廢物的其他價值
我國對危險廢物一直實行最嚴格的管理,首先要求減量化,即危險廢物盡量不出企業圍墻;其次是資源化,注意挖掘危險廢物的資源價值;最后是無害化,作為兜底的最終處理技術。
客觀來看,環境或健康危害性只是危險廢物的特性之一,只要有針對性地防控到位,并不影響利用危險廢物的其他價值。以廢鉛蓄電池為例,廢酸是其中的有害部分,清洗干凈后的殼體則是可安全利用的資源。
固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第五十五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如何防止法律規定存在空白的情況,該第五十條明確,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分析以上法律條文,可以清楚地看到,危險廢物屬于特定類型的工業固體廢物,應予以高度關注。
不應糾結第三方該不該進廠利用或無害化處置
筆者認為,對危險廢物,和其他工業固體廢物一樣,首先應鼓勵產生單位自行加以利用,其次是采取其他手段處置,底線是不得擅自傾倒、堆放,否則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或由管理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處置,費用由產廢單位承擔,并處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總體上,固廢法對危險廢物利用或處置是一種結果管理,也就是危險廢物只要不擅自傾倒、堆放,至于采取什么工藝、以何種成本利用或處置到位,企業在操作層面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只要符合有關規定即可。
對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能夠做到自行利用無疑是最佳選擇,江蘇等省已經強制危險廢物年產生量在5000噸以上的企業必須自建利用處置設施。而對大多數企業,面臨的困境是自行其是成本太高,出廠處置又管理嚴格,負擔重。破解這個難題需要克服對危險廢物法規政策的教條式理解和執行,合理賦權有關單位。
就產廢單位而言,自行消納危險廢物最省心,對管理部門則是目標導向,只要達到了無害化的要求,是產廢單位在圍墻內獨立建設工藝設施,還是購買第三方移動式處理服務,以及其他形式并不重要。
筆者觀點,糾結于第三方該不該進廠利用或無害化處置危險廢物有形式主義之嫌。似乎租用的第三方設備不是產廢單位的固定資產,不算產廢單位的自行處置,甚至扣上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單位非法處置的帽子。
根據固廢法第七十五條第(五)款,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這種行為的邊界很關鍵,并且要分析清楚經營的內涵。
以企業圍墻為界,如果是以貼有危險廢物標簽的狀態轉移交給無證的第三方,產廢單位的行為違法了;但若第三方進入廠區,以安全的方式將危險廢物處置到位,轉移出企業圍墻的變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則產廢單位及在其內臨時工作的第三方作為一個整體,是在合法利用或處置危險廢物。此外,這種委托與將危險廢物當作原材料非法倒賣等經營活動有本質差別。
既要鼓勵產廢單位自行利用或處置,也要推廣新技術新模式
對危險廢物,需要重點關注的是消除其環境或健康風險,對此,產廢單位有選擇處置方式的權利,但要經過補充環評和效果評估,確保技術可行,治理到位。對危險廢物的利用或處置,不應只有一個模式,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鼓勵多種方式,讓產廢單位開動心思,并承擔主體責任。
從管理角度來看,產廢單位主動完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追求技術進步,其提出的環評或驗收申請是沒有理由被拒絕的,而且應根據工藝的復雜程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從而減輕企業負擔。有些移動式危險廢物利用或處置設備,可以與固定場所捆綁在一起申請綜合經營許可,從而獲得從業資格,使流動生產再無障礙。
危險廢物的產生量和歷史存量都較大,目前仍存在明顯的處置能力缺口,導致處置價格持續攀升,企業抱怨甚多。
對此,既要鼓勵產廢單位自行利用或處置,也要推廣新技術新模式,暢通出口。對其中存在的法律或制度問題,只要是投資者真心做產業且擁有真實的能力,就應按“放管服”的要求予以引導和支持,而不是簡單的設卡,扼殺新生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