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悉,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國家能源局等五部委聯合下發《關于引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進風電和光伏發電等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266號)文件(以下簡稱“通知”),支持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等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通知指出,我國實現2030年前碳排放達峰和努力爭取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標任務艱巨,需要進一步加快發展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
近年來,生物質發電電價補貼政策的變化與補貼拖欠等問題,造成生物質發電行業企業出現資金緊張的困局,對行業發展信心造成一定程度的打擊。該通知出臺,在緩解生物質發電企業資金壓力的同時,也體現出國家對生物質發電行業繼續支持市場預期。下面,編者對《通知》對相關要求進行解讀,僅供讀者參考。
一、生物質發電對30、60目標實現的重要性得到體現。
通知提到,我國實現2030年前碳排放達峰和努力爭取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標任務艱巨,需要進一步加快發展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各地政府主管部門、有關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義,合力幫助企業渡過難關,支持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等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預期現金流滿足要求的生物質發電項目可以貸款展期、續貸。
通知明確,對短期償付壓力較大但未來有發展前景的可再生能源企業,金融機構可以按照風險可控原則,在銀企雙方自主協商的基礎上,根據項目實際和預期現金流,予以貸款展期、續貸或調整還款進度、期限等安排。
三、生物質發電項目補貼清單和企業應收未收補貼可以做為增信手段進行確權貸款。
通知提出,已納入補貼清單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所在企業,對已確權應收未收的財政補貼資金,可申請補貼確權貸款。金融機構以審核公布的補貼清單和企業應收未收補貼證明材料等為增信手段,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以企業已確權應收未收的財政補貼資金為上限自主確定貸款金額。申請貸款時,企業需提供確權證明等材料作為憑證和抵押依據。
四、生物質發電企業可在各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補貼確權貸款。
通知要求,各類銀行金融機構均可在依法合規前提下向具備條件的可再生能源企業在規定的額度內發放補貼確權貸款。相關可再生能源企業結合自身情況和資金壓力自行確定是否申請補貼確權貸款,相關銀行根據與可再生能源企業溝通情況和風險評估等自行確定是否發放補貼確權貸款。
五、生物質發電項目補貼確權貸款需開專戶,補貼資金將直接撥付到還貸專用賬戶,進行封閉還貸。
通知規定,補貼資金在貸款行定點開戶管理。企業當年實際獲得的補貼資金直接由電網企業撥付給企業還貸專用帳戶,不經過企業周轉。可再生能源企業與銀行達成合作意向的,企業需在銀行開設補貼確權貸款專戶,作為補貼資金封閉還貸的專用帳戶。
六、生物質發電企業確權貸款合同可以獲得相應規模的“綠色電力證書”,彌補利息成本。
通知提出,為緩解企業承擔的利息成本壓力,國家相關部門研究以企業備案的貸款合同等材料為依據,以已確權應收未收財政補貼、貸款金額、貸款利率等信息為參考,向企業核發相應規模的綠色電力證書,允許企業通過指標交易市場進行買賣。在指標交易市場的收益大于利息支出的部分,作為企業的合理收益留存企業。
七、足額征收可再生能源附加,各級政府不得減免,以保障補貼資金來源。
補貼資金短缺是可再生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政策變化原因之一。為了保障補貼資金來源,通知要求,“各相關電力用戶需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承擔并足額繳納依法合規設立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各級地方政府不得隨意減免或選擇性征收。各燃煤自備電廠應認真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拖欠情況核查工作,并限期補繳拖欠的金額。”
八、如果生物質發電項目放棄補貼轉為平價,可以優先獲得拖欠補貼和銀行貸款的資金撥付。
通知明確,優先發放補貼和進一步加大信貸支持力度。企業結合實際情況自愿選擇是否主動轉為平價項目,對于自愿轉為平價項目的,可優先撥付資金,貸款額度和貸款利率可自主協商確定。
九、生物質發電企業可先行開展試點,探索解決電價補貼問題的有效經驗。
通知指出,基礎條件好、積極性高的地方,以及資金需求特別迫切的企業可先行開展試點,積極落實國家政策,并在國家確定的總體工作方案基礎上探索解決可再生能源補貼問題的有效做法。鼓勵開展試點的地方和企業結合自身實際進一步開拓創新,研究新思路和新方法,使政府、銀行、企業等有關方面更好的形成合力,提高工作積極性。對于試點地方和企業的好經驗好做法,國家將積極向全國推廣。
十、金融機構的責任。
通知最后,明確六金融機構的責任。金融機構要幫助企業有效化解生產經營和金融安全風險,促進可再生能源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補貼拖欠是影響生物質發電行業發展的主要因素,隨著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的擴大,補貼的缺口也在不斷擴大。該通知出臺,能一定程度緩解生物質發電企業資金壓力問題,但行業高質量發展還需企業共同努力,探索更好的商業模式,以降低電價補貼拖欠對發電項目的經營風險,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于引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進風電和光伏發電等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
發改運行〔2021〕2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保監局,能源局:近年來,各地和有關企業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推動我國風電、光伏發電等行業快速發展。與此同時,部分可再生能源企業受多方面因素影響,現金流緊張,生產經營出現困難。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進風電和光伏發電等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風電和光伏發電等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意義。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推動綠色低碳發展、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支撐,是應對氣候變化、履行我國國際承諾的重要舉措,我國實現2030年前碳排放達峰和努力爭取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標任務艱巨,需要進一步加快發展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采取措施緩解可再生能源企業困難,促進可再生能源良性發展,是實現應對氣候變化目標,更好履行我國對外莊重承諾的必要舉措。各地政府主管部門、有關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義,合力幫助企業渡過難關,支持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等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化原則與可再生能源企業協商展期或續貸。對短期償付壓力較大但未來有發展前景的可再生能源企業,金融機構可以按照風險可控原則,在銀企雙方自主協商的基礎上,根據項目實際和預期現金流,予以貸款展期、續貸或調整還款進度、期限等安排。
三、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自主發放補貼確權貸款。已納入補貼清單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所在企業,對已確權應收未收的財政補貼資金,可申請補貼確權貸款。金融機構以審核公布的補貼清單和企業應收未收補貼證明材料等為增信手段,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以企業已確權應收未收的財政補貼資金為上限自主確定貸款金額。申請貸款時,企業需提供確權證明等材料作為憑證和抵押依據。
四、對補貼確權貸款給予合理支持。各類銀行金融機構均可在依法合規前提下向具備條件的可再生能源企業在規定的額度內發放補貼確權貸款,鼓勵可再生能源企業優先與既有開戶銀行溝通合作。相關可再生能源企業結合自身情況和資金壓力自行確定是否申請補貼確權貸款,相關銀行根據與可再生能源企業溝通情況和風險評估等自行確定是否發放補貼確權貸款。貸款金額、貸款年限、貸款利率等均由雙方自主協商。
五、補貼資金在貸款行定點開戶管理。充分考慮銀行貸款的安全性,降低銀行運行風險,建立封閉還貸制度,即企業當年實際獲得的補貼資金直接由電網企業撥付給企業還貸專用賬戶,不經過企業周轉。可再生能源企業與銀行達成合作意向的,企業需在銀行開設補貼確權貸款專戶,作為補貼資金封閉還貸的專用賬戶。
六、通過核發綠色電力證書方式適當彌補企業分擔的利息成本。補貼確權貸款的利息由貸款的可再生能源企業自行承擔,利率及利息償還方式由企業和銀行自行協商。為緩解企業承擔的利息成本壓力,國家相關部門研究以企業備案的貸款合同等材料為依據,以已確權應收未收財政補貼、貸款金額、貸款利率等信息為參考,向企業核發相應規模的綠色電力證書,允許企業通過指標交易市場進行買賣。在指標交易市場的收益大于利息支出的部分,作為企業的合理收益留存企業。
七、足額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為保證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來源,各相關電力用戶需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承擔并足額繳納依法合規設立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各級地方政府不得隨意減免或選擇性征收。各燃煤自備電廠應認真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拖欠情況核查工作,并限期補繳拖欠的金額。
八、優先發放補貼和進一步加大信貸支持力度。企業結合實際情況自愿選擇是否主動轉為平價項目,對于自愿轉為平價項目的,可優先撥付資金,貸款額度和貸款利率可自主協商確定。
九、試點先行。基礎條件好、積極性高的地方,以及資金需求特別迫切的企業可先行開展試點,積極落實國家政策,并在國家確定的總體工作方案基礎上探索解決可再生能源補貼問題的有效做法。鼓勵開展試點的地方和企業結合自身實際進一步開拓創新,研究新思路和新方法,使政府、銀行、企業等有關方面更好的形成合力,提高工作積極性。對于試點地方和企業的好經驗好做法,國家將積極向全國推廣。
十、增強責任感,防范化解風險。各銀行和有關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可再生能源行業對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履行國際承諾的重要意義,樹立大局意識,增強責任感,幫助企業有效化解生產經營和金融安全風險,促進可再生能源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國家能源局
202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