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9月16日三部委印發《完善生物質發電項目建設運行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能源〔2020〕1421號)之后,10月20日,垃圾焚燒再出政策文件。
需要強調的是,這次印發的通知并非是新政,而是為了補充今年年初財建〔2020〕4號文《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
既然是補充通知,就是要說清楚之前未明確的事項。通讀文件全文,主要內容是明確了各類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補貼電量的計算,以及綠證交易等。
1、82500利用小時數上限,超裝將不再享受國補
此次補充通知中,涉及生物質發電(含垃圾焚燒項目)的內容主要有五點:
1)明確各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風電、光伏、生物質發電等)的合理利用小時數,即發改委核定電價時采用的小時數。
2)生物質發電包括農林生物質發電、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和沼氣發電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為82500小時。
3)生物質發電項目自并網之日起滿15年后,無論項目是否達到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4)超過合理利用小時數的電量,拿基準電價,并核發綠證參與綠證市場交易。
5)項目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項目容量×項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其中,項目容量按核準(備案)時確定的容量為準。如項目實際容量小于核準(備案)容量的,以實際容量為準。
也就是說:
01此次給出的是項目全生命周期的利用小時數,而不是每年的或者每年平均的利用小時數。
有媒體指出,這種模式比每年固定一個發電利用小時數更好。一則現在的錢肯定比未來的錢更值錢,二則也避免了每年的資源波動導致有些年份發不滿,有些年份超額的情況,這類情況在風電、光伏項目較為突出。
02需要提醒的是,此次給出的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備案容量*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時數,切記可不是實際發電小時數,超裝的部分是不算的。
換言之,
如果你的垃圾焚燒項目好,產能利用率高,噸發電量也高,超發規定82500利用小時數,是拿不到補貼的(下文列舉具體項目說明);反之如果你的垃圾焚燒項目,噸發電量低,運營水平差,15年內達不到82500利用小時數,之后也不再享受國補。
這也是通知提到的,自并網之日起滿15年,最多15年。期滿后,無論項目是否達到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均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
03未來超過補貼小時數后怎么辦,三部委給出明確的政策是“核發綠證準許參與綠證交易”,與平價項目享受同樣的綠證待遇,簡單點說就是給你一張綠證,你自己去賣,價格隨行就市。
需要補充的是,15年的國補期限并不是新規定,早在2006年《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7號)中就已經提出,“發電項目自投產之日起,15年內享受補貼電價;運行滿15年后,取消補貼電價。”只不過此次文件重新強調一下。但82500利用小時數是新規定,相當于15年,在項目全生命周期規定了一個上限。
2、幾家歡喜幾家愁,產能利用率高的項目反而吃虧?
對各家企業來說,此次文件規定82500利用小時數上限,也是幾家歡喜幾家愁,至于多大影響,還得具體項目具體分析。
那么問題來了,什么樣的項目,不到15年早早地就能夠領全國家補貼?什么樣的項目期滿損失一部分資金,領不完國補?
據0shark的雪球原創專欄計算,15年內能否領滿國家補貼,主要取決于三個關鍵點,項目產能利用率、噸上網電量以及噸發電機功率。對于產能利用率高,發電功率大的、運營水平較高的項目,這樣的配置在政策前面略吃虧。
舉個例子,浙江的一個垃焚項目,1000噸/日,配了20MW的發電機組,噸上網電量300度,基礎電價約0.4元/度,國補0.15元/度。
假設第一種情況,若按產能利用率120%計算,1000噸/日規模的廠子,每年處理的垃圾43.8萬噸,15年就處理657萬噸垃圾,那么280度內補貼的電量=6570000*280度=18.39億度。
而按照上述文件通知,它的全生命周期,15年可享受補貼的上網電量=20MW*82500=16.5億度。
對比一下數據,也就說,不到15年就領完了所有的國補,國補=16.5億度*0.15元/度=2.475億元,而多出的1.89億度(18.39億度-16.5億度),是拿不到補貼的。
假設第二種情況,產能利用率調低到90%,同樣1000噸/日規模的廠子,每年處理的垃圾32.85萬噸,15年就處理492.75萬噸垃圾,按280度內補貼的電量為13.797億度,而按政策文件,15年全生命周期得出補貼電量16.5億度,少了約2.7億度。
也就說,產能利用率由120%調到90%,同樣規模的廠子,同樣的機組配置,期滿是領不完國家的補貼,還有約2.7億度是沒有補貼的,大約損失了2.7億度*0.15元/度=0.4050億元。
再假設第三種情況,產能利用率120%,而發電機組功率由20MW調到25MW。
同樣的公式測算,1000噸/日的規模廠子,15年處理垃圾657萬噸,按280度內補貼的電量為18.39億度,而按政策文件,項目容量25MW計算,得出補貼電量是20.625億度,所以15年內全部280度內的國補都可以得到,國補總額為2.76億元。
說白了,15年期滿,能否領完國補?是在項目產能利用率、噸上網電量以及噸發電機功率尋求個平衡點,產能利用率高了不行,超發是無法拿到超額發電量的補貼,多余部分綠證交易;產能利用率低了也不行,會損失一筆資金。
而決定產能利用率大小的,除了入廠垃圾量的多少,這是客觀變動的,無法決定,還有焚燒爐品牌以及項目運營。
3、領取時長或縮短5年,向存量項目“開刀”
某固廢企業說,“15年的期限,實則是為了給流化床技術托底的,因為流化床項目,年平均利用小時數要低些,若按年均6500小時、項目滿產運行計算,實則能夠拿到的國補期限約13年。而對于國內絕大數使用爐排爐技術的企業來說,政策規定82500合理利用小時數上限,是個傷害。
“越是產能利用率高的優質成熟爐排爐項目,傷害越大些,道理很簡單,年平均利用小時數越高,可以拿到的國補期限越短。”他繼續表示,對于目前技術相對較成熟的焚燒企業而言,項目年運營時長一般能達到8200小時。若根據《補充通知》82500合理利用小時數上限計算,項目可領取國補的時長僅為10年,比最初政策規定15年足足縮短了5年,無疑拉長了投資回報期。
如果說,上個月三部委印發《完善生物質發電項目建設運行的實施方案》,傳遞出的信號是6-7成項目難入庫,搶裝潮來臨。那么這次三部委《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規定的82500合理利用小時數上限,則是向存量項目“開刀”,提醒業內哪有15年國補可領,只有10年期限,早領完,早退出。行業也應盡快學會擺脫補貼,自謀發展,走市場化的道路。
因此,該政策對于大城市高產能利用率的項目有一定影響,應該說是利空。一是縮短了項目收益期限,二是滿產超發拿不到補貼。
但也有企業持不同意見,他們認為,新政策總要適應和及時應對,有補貼總比沒有的強,“早領完,早退出”的模式,對合理確定項目收益、穩定行業預期,倒逼垃圾處理費出臺,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10年的時間,足夠讓投資企業通過各種方式,如提高進廠垃圾的熱值、上調垃圾處理費、搞好存量項目的運營等措施,彌補補貼退出的損失,更何況很多合同項目都簽好了補貼退出,提高垃圾處理費的條款,可以“兜底”。
正如業內專家所言,不要擔心補貼取消,因為垃圾焚燒發電不同于風電、光伏,它引起政策連鎖反應,足以讓城市體會到垃圾圍城的威力。
當市場上沒有豬肉可吃的時候,一定會建豬圈。同樣的道理也適用于垃圾焚燒,當垃圾多的沒地可去的時候,也一定會建垃圾焚燒廠。
4、國補不夠綠證來湊,建議提前探路“綠證”交易
在筆者看來,規定82500利用小時數上限,雖然對優質項目有點傷害,但也不是多大的影響,畢竟這部分資金還是有的。
對企業來說,影響較大的是,新增項目未納入補貼名錄、補貼拖欠、環保不達標、融資不暢導致壞賬、資產負債率攀升等各類風險。
最致命的影響,就是以后的國補取消,據筆者測算,一旦垃圾焚燒項目無法入庫,拿不到電價補貼,每噸垃圾處理費需要上漲70元左右,才能維持原有的收入。
在此,提出如下五點建議和對策,僅供參考:
1、通過技改,優化運營團隊,搞好存量項目的運營;
2、協調好政企關系,做好國補取消、上調垃圾處理費的對沖準備;
3、國補不夠綠證來湊,提前做好功課,探路“綠證”交易;
上述《通知》規定,合理小時數以內的電量,可全部享受補貼。超過合理小時數的電量,生物質發電項目(垃圾焚燒等),也可按當地火電基準電價收購,并核發綠證準許參與綠證交易。
可以預料的是,隨著配額制、各省陸續出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出臺,未來“綠證”將成為增加項目收益的重要途徑。
盡管我國垃圾焚燒領域的綠證交易還處于萌芽狀態,市場不成熟。對于企業來說,及早做功課,提前研究“綠證”交易,就是為未來投資多了一重保障。
4、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重視現金流
可以預料的是,隨著國補逐漸縮進、項目收益回報年限逐步拉長,各家龍頭企業比拼的不僅僅項目運營水平的高低,更是誰的融資渠道更暢通、誰的融資成本更低。
因此,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重視現金流,對于垃圾焚燒這種資金密集型產業來說,是怎么強調都不為過的事情。
5、不盲目擴張,但也不放棄優勢地區、優勢項目競逐,挖掘出下一個藍海。
不要在垃圾焚燒一棵樹上吊死,國內固廢市場那么大,細分領域那么多,垃圾分類和無廢城市又不斷催生新的商機,只要用心,總能挖掘出下一個“藍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