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現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共六章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修訂)》(以下簡稱新固廢法)共九章一百零九條,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完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制度。明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原則。
二、強化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強化產生者責任,增加排污許可、管理臺賬、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等制度。
三、健全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制度。明確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確立生活垃圾分類的原則。統籌城鄉,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
四、完善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污染環境防治制度。
五、加強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六、嚴格法律責任。
一般固體廢物的管理方面
1.固廢污染防治設施的環保竣工驗收由環保部門負責驗收改為企業自主驗收(第十八條)
2.新增了跨省轉移固廢利用的,需報移出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要求(第二十二條)
3.新增了建立臺賬,實現固廢可追溯、可查詢的要求;細化了工業固廢產生單位應建立、健全從固廢產生到處置全過程管理制度的要求(第三十六條)
4.新增了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廢的,應對受托方進行審查,否則承擔連帶責任的要求(第三十七條)
5.新增了將工業固體廢物納入排污許可制度進行監管的要求(第三十九條)
危險廢物的管理方面
1.新增危廢產生單位建立危廢管理臺賬的要求(第七十八條)
2.新增了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要求(第九十九條)
建筑垃圾、污泥、電子電器的管理方面
1.細化了工程施工單位對建筑垃圾的管理義務(第六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一條)
2.新增了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污泥處理單位對污泥處理的義務(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
3.確立了電子電器等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第六十六條)
法律責任方面
1.新增固體廢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制度(第一百二十二條)
2.除了對新增內容設定了相應罰則外,還普遍加大了處罰金額,并且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執法措施
涉及罰款的主要變更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