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此次修改固廢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明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原則。
二是,強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責任。明確目標責任制、信用記錄、聯防聯控、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明確國家逐步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
三是,完善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強化產生者責任,增加排污許可、管理臺賬、資源綜合利用評價等制度。
四是,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制度。明確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確立生活垃圾分類的原則。統籌城鄉,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規定地方可以結合實際制定生活垃圾具體管理辦法。
五是,完善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污染環境防治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全過程管理制度。健全秸稈、廢棄農用薄膜、畜禽糞污等農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明確國家建立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加強過度包裝、塑料污染治理力度。明確污泥處理、實驗室固體廢物管理等基本要求。
六是,完善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制度。規定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信息化監管體系、區域性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等內容。加強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管理,通過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轉移數據和信息,規定電子轉移聯單,明確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應當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七是,健全保障機制。增加保障措施一章,從用地、設施場所建設、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從業人員培訓和指導、產業專業化和規模化發展、污染防治技術進步、政府資金安排、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社會力量參與、稅收優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八是,嚴格法律責任。對違法行為實行嚴懲重罰,提高罰款額度,增加處罰種類,強化處罰到人,同時補充規定一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比如有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罰款、行政拘留處罰。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方面
1.固廢污染防治設施的環保竣工驗收由環保部門負責驗收改為企業自主驗收
2.增加了跨省轉移固廢利用的,需報移出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要求
3.細化了工業固廢產生單位應建立、健全從固廢產生到處置全過程管理制度的要求;新增了建立臺賬,實現固廢可追溯、可查詢的要求
4.新增了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廢的,應對受托方進行審查,否則承擔連帶責任的要求
5.新增了將工業固體廢物納入排污許可制度進行監管的要求
危險廢物管理方面
1.新增危廢產生單位建立危廢管理臺賬的要求
2.新增醫療衛生機構及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義務
3.新增了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要求
強化對建筑垃圾、污泥、廢棄電子產品和生活垃圾的監管
1.細化了工程施工單位對建筑垃圾的管理義務
2.新增了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污泥處理單位對污泥處理的義務
3.確立了電子電器等產品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固廢管理不合規的法律責任普遍加重
新固廢法對法律責任專章進行了擴充完善,加大了對固廢管理不合規的處罰力度,增加了企業的違法成本。除了對新增內容設定了相應罰則外,還普遍提高了違法行為的處罰金額,最高可罰至500萬元,并且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執法措施,這些嚴格的法律責任變化也值得企業的特別關注。
1.普遍加大了罰款金額
新固廢法普遍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幅度,具體見下表:
2.增加了按日連續處罰規定
3.增加了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行政拘留的處罰措施
4.明確了對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固體廢物及設施、設備、場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