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審議通過。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引入了生態保護原則,鼓勵和推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致力推動綠色化、生態化。
為進一步推動依法治污、依法行政,7月23日上午,生態環境部黨組書記孫金龍主持召開了部黨組中心組集中(擴大)學習會議,專題學習研討《民法典》,并就其中涉及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內容進行了逐條分析。
《民法典》涉及生態環保方面的條款是如何謀篇布局,形成“綠色”價值依歸的?
記者梳理發現,《民法典》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條款可大致分為直接涉及與間接涉及兩類,分散在五編之中。從各編來看具體如下:
第一,在總則編,確立了綠色原則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地位。第9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在物權編,對物權作出生態環保限制性規定。如第294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第326條規定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第346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等。將民法典的規定與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實現了合理銜接。
第三,在合同編,對合同的締結和履行規定了生態環保義務。比如第509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第558條規定“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四,在侵權責任編,設立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專章,規定了生態環境侵權責任救濟范圍,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環境侵權按份責任以及第三人過錯侵權的連帶賠償責任等。最重要的是,將中央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實踐成果予以法律化,明確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責任和賠償責任,賠償的形式和范圍,并規定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受害人可以提出懲罰性的賠償要求。此外,還在“高度危險責任”一章中規定了核事故損害等方面的民事責任。
距離《民法典》的實施已不足半年,“綠色”的價值向度將如何支撐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生態環境保護業務工作進一步往深里走、往細里走、往實里走,也是一個亟待解答的問題。
一方面,是彌補現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空白,為生態環境執法化解矛盾糾紛提供法律依據。例如,現行的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未對光輻射、電磁輻射等作出明確規定,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仍可據民法典第294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開展監管工作,相關違法行為人也應依照民法典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另一方面,是為推動形成綠色生產生活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據。源頭防治、綠色轉型、資源能源減量作為推動生態環境保護的治本之策,推動形成綠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是其中重要一環。《民法典》第509條第三款“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第619條規定“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等,都從自然人的日常行為入手,使得節約、環保于法有據。
此外,還為環境公共利益救濟提供了實體法依據。雖然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已經走過很多年頭,但現有的針對生態或環境本身損害救濟的法律規范還是多為程序性規范,已有的司法實踐仍多以“準用”環境侵權責任實體規則來避免裁判困境。此次《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章,將有助于改變環境公益救濟缺乏明確實體法規范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