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6年5月1日,注定是一個值得紀念的日子。因為從這一天開始,我國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將原營業稅稅制中的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入試點范圍。這一天,經過艱難的蛻變,營業稅稅制完成了歷史使命,變身為增值稅稅制中的新成員。至此,原征收營業稅的行業全部改征增值稅,我國“營改增”稅制改革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 ? 營業稅是對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
? ?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 ? 增值稅稅率的高低不等于實際稅負的多少,雖然稅率較高,但增值稅是對增值額進行征稅,避免了重復征稅,行業稅負整體是降低的。
? ? 按照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規定,增值稅實行價外稅,按照銷項稅額抵減進項稅額的差額進行納稅。因此,公司發生應稅范圍內的經濟行為,應當向對方索取上述相關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加公司可抵扣進項稅額,以備降低公司增值稅稅負。營改增后,對從事設備銷售業務公司的稅收影響不大,公司銷售還按照17%的增值稅稅率開具專用發票,只是增加了較多可抵扣項目,相比營改增前期公司增值稅稅負會降低。那么,營改增對于環保行業,尤其是固廢處理垃圾焚燒發電企業又有怎樣的影響呢?
? ? 1 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基建成本分析目前中國,除了已經擁有180多家已運營的垃圾焚燒廠外,還有約70家垃圾焚燒廠正在建設之中。垃圾焚燒發電企業, 通常通過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一運營一轉讓)等形式承建垃圾焚燒發電廠,是社會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國內垃圾焚燒發電企業通常以總承包形式將項目對外承包給建筑公司建設,此次營改增,建筑業被納入試點范圍,稅率為11%。所以“營改增”對于建筑行業的影響必然觸及到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基建成本。
? ? “營改增”可以解決建筑企業重復納稅問題,包括總分包業務的重復征稅和設備安裝業務的重復納稅問題。隨著本次營改增政策及行業的不斷完善,未來建筑業增值稅稅負會逐漸下降。建筑業如果想降低稅負,就要想辦法增加可抵扣進項稅額,但建筑業行業混亂、人工成本占總成本比例較高,這部分成本為不可抵扣進項稅額,未來一段時間內建筑業增值稅稅負可能會增加,該部分增加的成本可能會轉嫁到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基建成本當中。因此,我們在選擇建設公司或EPC總包公司的時候,要特別關注基建公司的稅收籌劃能力以及整體管理水平。
? ? 2 基建項目可抵扣進項稅額納稅籌劃分析 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建設過程中,取得可抵扣進項稅額主要分為兩類,設備購置進項稅額(17%)及建筑業增值稅進項稅額(11%)。這部分可抵扣進項稅額較大,如果留作抵扣,預計運營后5年內不需繳納增值稅,在此期間為公司辦理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預留了充足時間。當然,如果選擇不進行抵扣,將全部進項稅額一并計入基建成本,運營后增值稅即征即退,但附加稅(地稅局征收)要據實繳納,因計算固定資產折舊增加,從而降低企業所得稅。哪種籌劃對公司有利,需要按照情況做具體數據分析,單從節約稅收方面,選擇不抵扣進項稅額,增加基建成本,最終節約的所得稅額較高,但回收年限較長。
? ? 3 垃圾處置服務收入是否符合增值稅應稅行為?值得探討生活垃圾處置收入分為兩部分:
? ? 一是通過垃圾處置工藝最終取得了電力,電力就是垃圾處置產生的附加值,對電力銷售征收增值稅符合增值稅一般意義,按照財稅【2015】78號文件規定,以垃圾為原料產生的電力按照應納增值稅額的100%給予即征即退。
? ? 二是垃圾處置費,即政府按照處置單價、處置量計算并給予企業的垃圾處置費,此收入給付方式是政府行為,且垃圾本身自身并無價值,談不上商品的流轉和增值,嚴格意義上不符合增值稅應稅行為。【2015】78號文件中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中“垃圾處置勞務”我的理解是勞務買賣雙方均指企業,屬于一般意義上的合同買賣關系。該政策在理解與適用上會產生諸多歧義,到目前為止,政府給予企業的垃圾處置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稅沒有明確的政策支持。在接下來的納稅籌劃當中,我們要按照有利用公司的角度去分析問題,用合理建議去引導稅務人員,最終實現公司稅收籌劃目標。
? ? 如果垃圾處置收入征收增值稅,并按照78號文件的規定按照征收額70%進行即征即退,這就帶來三個問題,其一,上網電費收入按照100%退稅,垃圾處置收入按照70%退稅,那么,我們如何分攤各自進項稅額?其二、如果垃圾處置收入屬于本次營改增應稅項目,那么我們使用哪檔稅率,屬于“現代服務業”嗎?第三,如果垃圾處置收入征收增值稅,它與上網電費收入并存,是否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
? ? ?在此,希望能夠和固廢同仁們多多討論,當然,我們也更加期待相關稅收政策能盡快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