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如今已成為解決城市生活垃圾“圍城”的新出路。數據顯示,生活垃圾經焚燒處理后,一般體積可減少90%以上,重量減輕80%以上。產生的固體廢物中,爐渣約占15%,飛灰約占5%,減量化效果十分明顯,是當前處理生活垃圾最適合的方法之一。
國家對生活垃圾焚燒項目也持鼓勵發展的態度。2021年國家發改委和住建部聯合發布《“十四五”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發展規劃》,提出到2025年底,全國城鎮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能力達到80萬噸/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能力占比65%左右。在國家的支持和各地的努力下,近年來,全國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能力提升十分明顯。
但是,事物總有兩面。雖然生活垃圾焚燒項目在垃圾減量化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焚燒產生的飛灰,卻成為一些城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新困擾。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明確的危險廢物,管理處置不當將造成次生環境污染和健康影響。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當前一些地方已經出現了違規處置飛灰的問題。有的地方沒有按照國家明確要求分區填埋飛灰,而是與生活垃圾混存。有的地方沒有采取規范的防揚塵、防雨、防滲(漏)等措施儲存飛灰。有的地方還違規以臨時儲存名義無序堆放飛灰等。這些問題都帶來了嚴重的生態環境隱患。
研究表明,飛灰的環境與健康風險主要來自其中富集的重金屬、二噁英和可溶鹽。二噁英雖然毒性較強,但在飛灰中含量甚微,且水溶性極低,控制其遷移相對容易。重金屬和可溶鹽在飛灰中含量則較高,且遇水易溶出釋放,是環境風險控制的重中之重。但飛灰中同時含有硅、鈣、鋁、鎂等可作為建材生產原料的金屬資源。可見,科學處置飛灰既是生態環境保護和城市建設管理的迫切需求,也存在一定的經濟和資源潛力。然而,當前垃圾焚燒產業一定程度上存在重煙氣、輕飛灰,重視垃圾焚燒項目建設、忽視配套飛灰處置能力建設,只看垃圾焚燒減量、忽視飛灰潛在危害等問題。飛灰處置認識不足、處置技術和能力短板是當下垃圾焚燒工作掣肘之一。
針對飛灰處置問題,2020年8月,國家發改委、住建部、生態環境部聯合印發《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補短板強弱項實施方案》,明確到 2023 年基本實現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建設垃圾焚燒設施應同步明確飛灰處置途徑。生態環境部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進一步規范和指導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的環境管理。《“十四五”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發展規劃》再次強調,規劃建設生活垃圾焚燒廠時要同步明確飛灰處置途徑,強化協同處置設施前端飛灰預處理,避免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系列政策出臺,推動飛灰處置工作穩步向前。但如何探索更低成本、更低污染、更高資源回收率和更符合區域情況的飛灰處置技術,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筆者了解到,目前,我國生活垃圾焚燒飛灰主要通過穩定化固化+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的方式處理。這也是國際上多數發達國家采用的主要處理路徑。在此技術路徑之外,瑞士將飛灰中的金屬分離提取后再進行填埋;德國的焚燒飛灰通過廢棄巖鹽礦儲存;日本主要通過高溫熔融、水泥窯協同處置飛灰生產生態水泥或普通水泥,但由于熔融方式能耗成本過高,日本不再新建熔融飛灰處置設施。由于飛灰作為建材生產的原料需要經過煩瑣的前處理,其設備投資和運行成本顯著高于傳統的“穩定化固化+填埋”處置方式。
基于上述飛灰處置現狀,筆者建議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推動突出問題解決。
一是著眼實際加快解決當下環境風險。由于飛灰處置在技術、成本和場地上的客觀難度,以及部分地方對飛灰處置了解和重視程度不足,垃圾焚燒廠與飛灰處置項目建設脫節問題屢見不鮮。飛灰填埋場和綜合處置項目作為配套設施處于“先上車,后補票”的尷尬地位,甚至久拖不決成為城市管理空白,進而造成飛灰在垃圾焚燒廠內長期積壓,“逼停”焚燒設施的現象。當前,國家已經對此方面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應當加大督導、指導力度,推動有關政策落地見效,助力各地補齊飛灰處置短板,使垃圾焚燒和飛灰處置同步推進。
二是因地制宜科學決策飛灰處置方式。飛灰的處置難題在不少地方都存在,但省情市情卻各不相同。因此,在選擇和上馬飛灰處置項目時,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原則,采取因地制宜舉措,切不可千篇一律。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經濟發達地區,可優先考慮基礎投入和運行成本較高的飛灰綜合利用技術,以安全填埋為輔,實現資源進一步利用和垃圾減量化。中西部欠發達地區則宜采取以安全填埋為主、資源化利用為輔的處置方式,避免造成項目建得起、用不起,與當前社會發展階段脫軌。具備廢棄巖鹽礦等優勢條件的地區,可開展地質構造、環境風險等方面可行性研究,探索飛灰深井貯存技術應用。
三是借助專業力量賦能監督執法。當前飛灰處置技術短板帶來的高處理成本,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焚燒飛灰非法傾倒、非法處置利用等行為。因此,各地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認真應對,切實加強焚燒飛灰管理處置的監管。既要壓實運營方管理責任,做好飛灰產生、貯存、利用、處置等管理臺賬,也要加強對涉及飛灰行業企業的監管和業務培訓,視情組織行業專家參與指導,確保監管有力有效,對非法處置飛灰行為保持高壓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