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和使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質量,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向單位和個人收取的,用于焚燒、填埋或者利用其他技術手段處理生活垃圾的費用。
第三條市稅務部門負責指導全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工作,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確定具體征收機關。區(含新區,下同)稅務部門按照屬地原則收取轄區范圍內的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減免審核和使用工作。
財政、價格、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和差別化收費的原則,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數法”“實際垃圾排放量計費法”等方式計費。
第六條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由市價格部門會同市城管、財政部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七條區稅務部門可以委托供水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供水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代收范圍外的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或者區城管部門核定的應繳費金額,向區稅務部門申報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區稅務部門委托單位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應當向社會公開受委托單位名單。
受委托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標準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 區稅務部門委托單位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應當向受委托單位支付代收手續費。
手續費標準由區稅務、財政部門征求受委托單位意見后制訂,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 區稅務部門委托收費的,應當與受委托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
(二)收費項目、標準、范圍和期限;
(三)代收手續費的標準;
(四)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權利義務;
(五)違約責任;
(六)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
第十條 養老服務機構、福利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我市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以及低保邊緣人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所在家庭,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
符合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區城管部門辦理免繳手續,區城管部門辦理手續后將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名單告知區稅務部門,由區稅務部門告知受委托單位。
以水為主要原料或者使用高耗水技術工藝的工業企業申請按照實際垃圾排放量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區城管部門負責審核辦理,區城管部門辦理后將審核結果告知區稅務部門,由區稅務部門告知受委托單位。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各區范圍內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列入區級財政收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二條 支付給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用標準,生活垃圾處理特許經營協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特許經營協議的,或者特許經營協議中未約定具體費用標準的,費用標準參照市有關規定執行,或者由區城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核定支付標準。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照實際生活垃圾處理量向區城管部門申報生活垃圾處理費用。
區城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審核生活垃圾處理量,并根據支付標準和協議核定生活垃圾處理費用。生活垃圾處理費用核定后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撥付。
本轄區垃圾處理實際所需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由區財政負責安排。
第十四條受委托單位應當按季度將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情況書面報告區稅務、城管部門。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按季度將垃圾處理情況、生活垃圾處理費用使用情況書面報告區城管部門。
第十五條 市、區稅務部門和城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每年上半年分別將上一年度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監督,完善監督制度。
第十六條生活垃圾處理費繳入國庫后需要退庫的,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繳納義務人或者代收單位自行向區稅務部門申報繳納,未按時繳納的,由區稅務部門出具催繳通知,及時追繳。拒不繳納的,由區城管部門處應當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且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17日發布的《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同時廢止。
關于《深圳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一、《深圳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起草背景
《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以下簡稱原《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為我市垃圾無害化處理提供了資金保障,提高了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質量,促進了我市生活垃圾處理能力建設持續良性發展。但隨著國家關于政府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政策的出臺,以及特區一體化的推進和我市強區放權的改革,原《辦法》中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有關規定已與實際工作不相適應,有必要對原《辦法》予以修改。
一是落實國家財政部文件精神的要求。2021年3月26日國家財政部印發《關于土地閑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1〕8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收的土地閑置費、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征收的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原《辦法》規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主體與《通知》不一致,為貫徹落實財政部規定,做好我市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急需修改原《辦法》,以保持與國家政策的一致性。
二是適應我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需要。隨著近年來市委市政府強區放權、管理重心下移的戰略部署,市城管部門主要職責從負責特區內垃圾處理費收取和使用管理,轉變為統籌全市生活垃圾處理監管和生活垃圾調配處理等工作,并對各區垃圾處理設施監管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協調;各區城管部門則負責轄區內垃圾處理設施日常運營具體監管事務等工作。原《辦法》規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監管體制已不適應改革要求,不適應我市垃圾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有必要修改原《辦法》,進一步明確我市生活垃圾處理監管職責。
二、關于規章名稱及立法模式的問題
鑒于《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對生活垃圾的概念進行了明確,為保持與《條例》對生活垃圾表述的一致性,并考慮到我市垃圾處理費為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屬于行政征收。因此,本次修訂,將規章名稱修改為《深圳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辦法》。由于規章名稱發生變化,且對大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為此采用廢舊立新的立法模式,本次修訂屬于新制定規章,并在《辦法》發布實施的同時廢止原《辦法》。
三、關于調整相關部門職責的問題
根據《通知》規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因此,本次修訂,將原城管部門組織收取垃圾處理費的主體調整為稅務部門;同時對市、區城管部門的相關職責進行調整、修改,規定城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減免審核和使用工作。
四、關于代收范圍外的收費方式
由于目前我市還有少量自備水源用戶,原《辦法》未明確此類用戶的收費方式。實踐中,依據《深圳市物價局關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及實施方案的通知》(深價管字〔2006〕75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規定,此類用戶由市城管部門另行委托區或街道的環衛部門收取。因此,為保證職責劃轉稅務部門征收后,此類用戶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順利收取,《辦法》增加了此類用戶的收費方式。
五、關于垃圾處理費免繳對象的問題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關于“落實養老服務機構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政策”的規定,同時考慮到低保邊緣人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均為低收入的困難群眾,生活垃圾處理費為剛性支出,會增加困難群眾生活成本,我市參照廣州等其他城市已有減免低收入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做法,本次修訂,對免繳對象的范圍進行了調整,增加了對養老服務機構、我市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以及低保邊緣人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所在家庭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規定。此外,原《辦法》免繳對象包括了殘疾人企業,根據《民政部關于做好取消福利企業資格認定事項有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16〕180號 )規定,目前已不再認定殘疾人福利企業,鑒于“殘疾人企業”缺乏明確的認定標準,難以操作,且在實際工作中,原《辦法》實施至今,尚未有相關殘疾人企業來辦理垃圾處理費減免。因此,本次修訂,取消了對殘疾人企業的免繳規定。
六、關于按量計費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辦理程序
目前我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主要按“排污水量折算系數法”計算,而排污水量與用水量密切相關,因此,對以水為主要原料或使用高耗水技術工藝的工業企業,用水量大,實際垃圾排放量較少,如果按照“排污水量折算系數法”繳納垃圾處理費,會出現明顯誤差。對于該類用戶,依據《實施方案》的規定,由城管部門進行核量后按照“實際垃圾排放量計費法”方式計費。原《辦法》中未明確此類用戶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繳費程序,因此,為保證職責劃轉稅務部門征收后,此類用戶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繳納不受影響,《辦法》增加規定,明確此類用戶申請按實際垃圾排放量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區城管部門負責審核辦理,區城管部門辦理后將審核結果告知區稅務部門,由區稅務部門告知受委托單位。
七、明確催繳和拒不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處理路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土地閑置費 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12號,以下簡稱《公告》)的規定,《辦法》明確了未按時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區稅務部門出具催繳通知,及時追繳。同時,《公告》規定,繳納義務人或代征單位拒不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考慮到原《辦法》對未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處理進行了規定,因此,《辦法》規定“拒不繳納的,由區城管部門處應當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一倍且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