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連續公布兩項危險廢物相關標準,一項是國家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以下簡稱《通則》),另一項為行業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技術規范》)。兩項標準將取代2007年實施至今的舊版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鑒別需求急劇增加
據介紹,近幾年,固體廢物管理問題成為企業環保的突出問題,主要原因之一是固體廢物屬性不明確,在部分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環保驗收中對固體廢物的屬性缺乏判斷,有相當一部分甚至出現定性不準確或錯誤的情況,導致后續相關方對固體廢物的屬性存在爭議,亟需通過危險廢物鑒別確定固體廢物屬性。
標準編制人員表示其在各級環保督察工作中發現,目前,企業危險廢物鑒別需求急劇增加。主要有以下原因,部分環評或驗收文件中明確為危險廢物的固體廢物,因定性依據不充分或定性依據變更等原因,企業認為該固體廢物不屬于危險廢物,希望通過開展危險廢物鑒別對其屬性進行判斷;部分環評或驗收文件中確定為一般固體廢物的,因定性程序不規范或依據不充分,后續環境監察難以采信,也需要通過開展危險廢物鑒別工作;部分環評或驗收文件中沒有明確給出固體廢物的屬性,需要投產后開展危險廢物鑒別工作。
據統計,截至2018年12月底,總計2181家企業獲得省級危廢處理資質,但60%以上的企業危廢處理產能不足2萬噸/年,核準總產能7263萬噸/年。按照每年超1億噸危廢實際產生量,我國危廢處理能力每年有近3000萬噸的缺口。
與此同時,“兩高”出臺《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后,各地生態環境部門移交司法機關的環境污染案件呈井噴之勢,其中大部分案件涉及危險廢物。但是,舊版《技術規范》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不適用于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產生的危險廢物的應急鑒別”,導致環境污染案件危險廢物鑒別的采樣、檢測等均缺乏明確要求,大部分案件只能參照現行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開展鑒別工作,采樣數量多、鑒別周期長、費用高,對案件辦理時效造成巨大影響。
鑒別渠道不暢
現行《通則》規定,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應依據GB 5085.1-GB 5085.6 鑒別標準進行鑒別,凡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屬于危險廢物。記者了解到,針對《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未涵蓋的固廢,如化工生產中的廢鹽等,多家企業反映在鑒別中遇到極大困難。
中國化工環保協會會長周獻慧也指出:“危廢鑒別的渠道不暢是當前面臨的一大問題。尤其是對于未列入《名錄》的廢物,其鑒別工作是難點。由于我國缺少專門的危廢鑒別機構和危廢鑒別管理規范及程序等,企業找不到好的渠道解決危廢的鑒別問題,這給企業的生產經營和危廢管理帶來了困難。”
標準編制負責人介紹說,我國危險廢物管理需要對危險廢物進行歸類,尤其是登記、轉移、處理處置等需要明確危險廢物的分類代碼。但目前危險廢物鑒別程序規定鑒別時只要某一危險特性超過標準,即可判定為危險廢物,并終止鑒別,并不需要對所有危險特性進行鑒別,也未給出危險廢物歸類相關規則。此外,危險廢物混合后、處理后判定規則也有待完善。
“在鑒別技術方面,樣品量僅依據固體廢物產生量確定,而未考慮固體廢物的產生特征。部分生產工況穩定的固體廢物、報廢產品類固體廢物性質較均勻,按產生量確定份樣數不太合理。在生產工藝過程中,固體廢物產生節點有時難以界定,如母液處理產生的固體廢物,采樣節點是否需要延伸到母液,是否適用處理后判定規則。”該負責人表示。
鑒別規則進一步完善
為此,《通則》進一步明確了鑒別程序,并細化了危險廢物混合和利用處置后判定規則;《技術規范》進一步細化了危險廢物鑒別的采樣對象、份樣數、采樣方法、樣品檢測、檢測結果判斷等技術要求,增加了環境事件涉及的固體廢物危險特性鑒別的采樣、檢測、判斷等技術要求。
針對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固體廢物,《通則》增加了工藝分析步驟,根據工藝分析不可能具有相關危險特性的,即不屬于危險廢物,不需要開展危險特性鑒別工作;危險特性鑒別取消急性毒性初篩,美國及歐洲將急性毒性初篩作為危險廢物名錄的制定依據,都未將其作為鑒別依據;刪除“危險廢物與放射性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應按照放射性廢物管理”;增加工業廢水處理污泥的混合后判定規則,第一類污染物未達到國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相應標準限值的,應判斷其是否屬于危險廢物。
《技術規范》針對不同情形規定了確定采樣對象的具體要求,如采用連續生產工藝、存在平行生產線、廢水和廢氣污染控制設施產生的固體廢物等不同情況;由于樣品數量大、費用高已經成為企業普遍反映的問題,本次修訂根據不同鑒別情形的樣品均勻性特征,對部分可減少份樣數的情形進行了規定;取消危險特性鑒別的順序鑒別工作不再僅僅確定是否具有危險特性,還需要確定其主要危險特性,需要鑒別固體廢物可能具有的所有危險特性;增加利用或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鑒別規定,增加鑒別后危險廢物的歸類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