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有限的監管能力與復雜的廢物性質之間的矛盾,《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顯得十分有必要,危險廢物豁免管理可以減少危險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總體環境風險,提高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效率。然而在實踐生產中,不少企業對可豁免危廢的管理依然存在著一些理解誤區。本文將解讀危險廢物的豁免管理的一些問題,以供參考。
1. 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廢物是否不屬于危險廢物?如何確定某種廢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
《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僅豁免了危險廢物特定環節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沒有豁免其危險廢物的屬性。確定某種廢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為:
(1)確定該廢物屬于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危險廢物(核對廢物類別/代碼和名稱);
(2)確定該廢物的豁免環節是否與《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一致;
(3)核對是否具備《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列明的豁免條件。
2. 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危險廢物,如何做好豁免環節前后的管理?
《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僅豁免了危險廢物在特定環節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環節的前后環節,仍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在豁免環節內,可以豁免的內容僅限于滿足所列條件下列明的內容,其他危險廢物或者不滿足豁免條件的此類危險廢物的管理仍需執行危險廢物管理的要求。
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中6.3條要求且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填埋過程可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如果不能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中6.3條要求或不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則處置過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3. 《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運輸環節豁免的廢物是否不要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需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僅豁免運輸過程可不按危險貨物運輸,運輸過程的污染控制執行豁免條件規定的要求。
4. 《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全過程環節豁免的廢物是否不要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全過程均豁免,各管理環節無需執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規定,不要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5. 接收符合收集、利用、處置豁免條件的危險廢物,是否可不按危險廢物要求進行貯存?
企業接收符合收集、利用、處置豁免條件的危險廢物,需運行轉移聯單,且該類危險廢物的貯存等其他環節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6. 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豁免內容的具體含義是什么?
《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豁免內容”指可不按危險廢物管理的內容。其具體含義如下:
(1)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全過程均豁免,各管理環節無需執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規定。需要強調,除“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的情景下的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以及收集過程豁免條件下危險廢物收集并轉移到集中貯存點的轉移過程可不運行轉移聯單外,其他豁免情景下轉移危險廢物的,均需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2)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滿足《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豁免清單規定的收集豁免條件,收集單位可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收集并轉移至集中貯存點的轉移過程可不運行轉移聯單;集中收集后的貯存以及其他環節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3)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滿足《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豁免清單規定的利用豁免條件,利用企業可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需運行轉移聯單,且在利用企業內的貯存等其他環節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4)填埋(或焚燒)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滿足《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豁免清單規定的填埋(或焚燒)處置豁免條件,填埋(或焚燒)處置企業可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填埋(或焚燒)的污染控制執行豁免條件規定的要求;需運行轉移聯單,且在處置企業內的貯存等其他環節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5)水泥窯協同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滿足《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豁免清單規定的水泥窯協同處置豁免條件,水泥企業可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協同處置過程的污染控制執行豁免條件規定的要求;需運行轉移聯單,且在處置企業內的貯存等其他環節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6)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運輸過程可不按危險貨物運輸,運輸過程的污染控制執行豁免條件規定的要求;需運行轉移聯單。
7.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廢物的屬性判定,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執行。對此應如何理解?
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后的屬性判定應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5085.7-2007)(注:新版本在2020年1月1日實施,現行版本為2007版)的第5條“危險廢物混合后判定規則”進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屬于危險廢物。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經GB 5085.1、GB 5085.4和 GB 5085.5 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危險廢物與放射性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應按照放射性廢物管理。
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屬性判定應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5085.7-2007)的第6條“危險廢物處理后判定規則”進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廢物仍屬于危險廢物,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如鉻渣)。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處理后,經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8.名錄中有很多類似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不是意味著這些XXXX就不屬于危險廢物了?
《名錄》中關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根據當前環境管理的需要,將此類廢物明確不包括在《名錄》里。但是《固體法》對于危險廢物的定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因此,此類廢物雖未列入《名錄》,但仍然需要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是否屬于危險廢物。經鑒別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9.關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豁免清單中900-249-08“廢鐵質油桶,封口處于打開狀態、靜置無滴漏且經打包壓塊后用于金屬冶煉”,是否可以理解為廢油桶倒置沒有油流出即可?另外,鐵質廢油漆桶是否可以參照執行?
廢油桶倒置沒有油流出可視為滿足“打開狀態、靜置無滴漏”的條件,但是對其“金屬冶煉”利用過程實施豁免還應滿足“經打包壓塊后”這一條件。鐵質廢油漆桶不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豁免清單范圍內。
10.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豁免清單,321-024-48、321-026-48類廢物中的鋁灰渣和二次鋁灰回收金屬鋁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是否可以理解為鋁灰渣和鋁灰可以外售其他企業提煉鋁?
從鋁灰渣和二次鋁灰回收金屬鋁的企業無需持有危險廢物綜合許可證,但除此以外該類廢物的其他環境管理和污染控制,仍需執行危險廢物的相關規定。
11.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豁免清單規定,HW34類廢物中僅具有腐蝕性危險特性的廢酸,作為工業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中和劑利用,且滿足一定條件時,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如何理解該條款中所稱“工業污水處理廠”?另外,豁免清單中HW35類廢物對應條款中的“工業污水處理廠”如何理解?
該條款中所稱“工業污水處理廠”不僅僅指專門從事工業污水處理的處理廠,還包含工業廢水產生企業車間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工業廢水產生企業自有的工業污水處理設施。與此類似,《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HW35類廢物對應條款中的工業污水處理廠也包含工業廢水產生企業車間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工業廢水產生企業自有的工業污水處理設施。
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危險廢物有哪些?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危險廢物共32種/類,其中涉及的危險廢物豁免內容包括:
(1)家庭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藥品、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像紙、廢熒光燈管、廢含汞溫度計、廢含汞血壓計、廢鉛蓄電池、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以及電子類危險廢物等未經過集中收集的全部環節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按照各市、縣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體系進行分類收集,且運輸工具和暫存場所滿足分類收集體系要求的,從分類投放點收集轉移到所設定的集中貯存點的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2)床位總數在19張以下(含19張)的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產生的醫療廢物除外)按《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消毒和收集的,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轉運車輛符合《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試行)》(GB19217)要求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產生的醫療廢物,按事發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置方案進行運輸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按事發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置方案進行處置的,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3)感染性廢物按照《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76)或《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8)或《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9)進行處理后按生活垃圾運輸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按照《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76)或《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8)或《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9)進行處理后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或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的,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4)損傷性廢物按照《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76)或《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8)或《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9)進行處理后按生活垃圾運輸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按照《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76)或《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8)或《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9)進行處理后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或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的,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5)病理性廢物(人體器官除外)按照《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8)或《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9)進行處理后按生活垃圾運輸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按照《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8)或《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229)進行處理后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的,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6)農藥使用后被廢棄的與農藥直接接觸或含有農藥殘余物的包裝物依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收集并轉移到所設定的集中貯存點的,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滿足《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中的運輸要求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進入依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確定的資源化利用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或進入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的,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7)船舶含油污水及殘油經船上或港口配套設施預處理后產生的需通過船舶轉移的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按照水運污染危害性貨物實施管理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8)廢鐵質油桶(不包括900-041-49類)封口處于打開狀態、靜置無滴漏且經打包壓塊后用于金屬冶煉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9)金屬制品機械加工行業珩磨、研磨、打磨過程,以及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進行機械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屬于危險廢物的含油金屬屑經壓榨、壓濾、過濾除油達到靜置無滴漏后打包壓塊用于金屬冶煉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10)煤炭焦化、氣化及生產燃氣過程中產生的滿足《煤焦油標準》(YB/T5075)技術要求的高溫煤焦油作為原料深加工制取萘、洗油、蒽油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煤炭焦化、氣化及生產燃氣過程中產生的高溫煤焦油作為粘合劑生產煤質活性炭、活性焦、碳塊襯層、自焙陰極、預焙陽極、石墨碳塊、石墨電極、電極糊、冷搗糊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煤炭焦化、氣化及生產燃氣過程中產生的中低溫煤焦油作為煤焦油加氫裝置原料生產煤基氫化油,且生產的煤基氫化油符合《煤基氫化油》(HG/T5146)技術要求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煤炭焦化、氣化及生產燃氣過程中產生的煤焦油作為原料生產炭黑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11)采用破碎分選方式回收廢覆銅板、線路板、電路板中金屬后的廢樹脂粉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要求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或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要求進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場處置的,填埋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12)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經處理后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要求,且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要求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的,填埋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和《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要求進入水泥窯協同處置的,水泥窯協同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13)醫療廢物焚燒飛灰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要求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的,填埋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醫療廢物焚燒處置產生的底渣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要求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的,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14)危險廢物焚燒處置過程產生的廢金屬用于金屬冶煉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15)生物制藥產生的培養基廢物經生活垃圾焚燒廠焚燒處置產生的焚燒爐底渣、經水煤漿氣化爐協同處置產生的氣化爐渣、經燃煤電廠燃煤鍋爐和生物質發電焚燒爐協同處置以及培養基廢物專用焚燒爐焚燒處置產生的爐渣和飛灰焚燒處置或協同處置過程不混入其他危險廢物的,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16)含鉻皮革廢碎料(不包括鞣制工段修邊、削勻過程產生的革屑和邊角料)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要求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或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要求進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場處置的,填埋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含鉻皮革廢碎料用于生產皮件、再生革或靜電植絨,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17)鉻渣滿足《鉻渣污染治理環境保護技術規范(暫行)》(HJ/T301)要求用于燒結煉鐵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18)未破損的廢鉛蓄電池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19)采用氰化物進行黃金選礦過程中產生的氰化尾渣滿足《黃金行業氰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943)要求進入尾礦庫處置或進入水泥窯協同處置的,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20)僅具有腐蝕性危險特性的廢酸作為生產原料綜合利用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作為工業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中和劑利用,且滿足以下條件:廢酸中第一類污染物含量低于該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其他《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GB5085.3)所列特征污染物含量低于 GB5085.3 限值的1/10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21)僅具有腐蝕性危險特性的廢堿作為生產原料綜合利用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作為工業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中和劑利用,且滿足以下條件:液態堿或固態堿按HJ/T 299 方法制取的浸出液中第一類污染物含量低于該污水處理廠排放標準,其他《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GB5085.3)所列特征污染物低于GB5085.3限值的1/10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22)鋁灰渣和二次鋁灰用于回收金屬鋁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23)仲鎢酸銨生產過程中堿分解產生的堿煮渣(鎢渣)和廢水處理污泥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和《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要求進入水泥窯協同處置,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24)廢棄的含油抹布、勞保用品未分類收集的,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25)突發環境事件及其處理過程中產生的HW900-042-49類危險廢物和其他需要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理處置的固體廢物,以及事件現場遺留的其他危險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按事發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置方案進行運輸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按事發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置方案進行利用或處置的,利用或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26)歷史填埋場地清理,以及水體環境治理過程產生的需要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理處置的固體廢物按事發地的設區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同意的處置方案進行運輸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按事發地的設區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同意的處置方案進行利用或處置的,利用或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活動中,屬于危險廢物的污染土壤按修復施工單位制定轉運計劃,依法提前報所在地和接收地的設區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和《水泥窯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要求進入水泥窯協同處置,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27)陰極射線管含鉛玻璃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的,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28)廢棄電路板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29)煙氣脫硝過程中產生的廢釩鈦系催化劑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的,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30)催化裂化廢催化劑采用密閉罐車運輸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31)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尾氣凈化廢催化劑運輸工具滿足防雨、防滲漏、防遺撒要求的,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
(32)未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或利用過程不滿足《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所列豁免條件的危險廢物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根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確定的方案,實行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即:一家單位產生的一種危險廢物,可作為另外一家單位環境治理或工業原料生產的替代原料進行使用的,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
2021版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圖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