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的具體規定
? ? (一)危險廢物標識的設置要求。
? ? 1.危險廢物貯存場所的危險廢物警告標志的設置。
? ? 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是指危險廢物再利用、或無害化處理和最終處置前的存放場所,其應當設置危險廢物警告標志。具體設置要求是:
? ? (1)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為房屋的,應將危險廢物警告標志(附件A-1)懸掛于房屋外面門的一側,靠近門口適當的高度上;當門的兩側不便于懸掛時,則懸掛于門上水平居中、高度適當的位置上。
? ? (2)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建有圍墻或防護柵欄,且高度高于150cm的,應將危險廢物警告標志(附件A-1)懸掛于圍墻或防護柵欄比較醒目、便于觀察的位置上;當圍墻或防護柵欄的高度在150-100cm之間時,危險廢物警告標志(附件A-1)則應靠近上沿懸掛;圍墻或防護柵欄的高度不足100cm時,應當設立獨立的危險廢物警告標志(附件A-2)。
? ? (3)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為其它箱、柜等獨立貯存設施的,可將危險廢物警告標志(附件A-1)懸掛在該貯存設施上,或在該貯存設施附近設立獨立的危險廢物警告標志(附件A-2)。
? ? (4)危險廢物貯存于庫房一隅的,將危險廢物警告標志(附件A-1)懸掛在對應的墻壁上,或設立獨立的危險廢物警告標志(附件A-2)。
? ? (5)所產生的危險廢物密封存放的,可將危險廢物警告標志(附件A-1)懸掛于該貯存設施適當的位置上,也可在該貯存設施附近設立單獨的危險廢物警告標志(附件A-2)。
? ? 2.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場所的危險廢物警告標志的設置。
? ? 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場所是指危險廢物再利用、無害化處理和最終處置的場所,其應當設置危險廢物警告標志。具體設置要求是:
? ? (1)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外建有廠房的,危險廢物警告標志(附件A-1)設置要求同危險廢物貯存設施。
? ? (2)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外未建廠房或不便于懸掛的,應當設立獨立的危險廢物警告標志(附件A-2)。
? ? 3.危險廢物貯存場所的危險廢物標簽設置和盛裝危險廢物容器的危險廢物標簽的粘貼。
? ? (1)危險廢物貯存場所的危險廢物標簽的設置。
? ?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指按規定設計、建造或改建用于專門存放危險廢物的設施,其內必須設置危險廢物標簽,具體設置要求是:
? ? ①危險廢物貯存在庫房內或建有圍墻、防護柵欄的,可將危險廢物標簽(附件B-1)懸掛在內部墻壁(圍墻、防護柵欄)于適當的位置上;當所貯存的危險廢物在兩種及兩種以上時,危險廢物標簽(附件B-1)的懸掛應與其分類相對應;當庫房內不便于懸掛危險廢物標簽,或只貯存單一種類危險廢物時,可將危險廢物標簽懸掛于庫房外面危險廢物警告標志一側,與危險廢物警告標志相協調。
? ? ②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為其它箱、柜等獨立貯存設施的,可將危險廢物標簽(附件B-1)懸掛于危險廢物警告標志左側,與危險廢物警告標志協調居中。
? ? ③危險廢物貯存圍墻或防護柵欄的高度不足100cm的,危險廢物標簽與危險廢物警告標志并排設置(附件B-2)。
? ? (2)盛裝危險廢物容器的危險廢物標簽粘貼。
? ? 盛裝危險廢物容器上必須粘貼危險廢物標簽(附件B-3),當采取袋裝危險廢物或不便于粘貼險廢物標簽時,則應在適當的位置系掛危險廢物標簽牌(附件B-4)。
? ? (3)危險廢物標簽的危險類別,應根據所產生的危險廢物種類和性質,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附件B-5《一些危險廢物的危險分類》和附件B-6《危險廢物種類》確定其危險類別。
? ? (4)如選擇附件B-2所示危險廢物標簽式樣,則同時替代附件A-2危險廢物警告標志和附件B-1危險廢物標簽。附件B-3和附件B-4只需選擇其中之一。
? ? 4.危險廢物轉運車危險廢物警告標志的設置。
? ? 專用危險廢物轉運車應當噴涂或粘貼固定的危險廢物警告標志,臨時租用的危險廢物轉運車應臨時粘貼危險廢物警告標志。
? ? (二)醫療廢物標識的設置要求。
? ? 1.醫療廢物暫存、處置場所警示標志。
? ? (1)醫療廢物暫存庫房和庫房外明顯處、醫療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廠出入口、暫時貯存設施、處置場所的警示標志,應懸掛如附件C-1所示醫療廢物警示標志和附件A-1所示危險廢物警告標志,設置方法參照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所危險廢物警告標志設置。
? ? (2)醫院科室醫療廢物收集點,應當在相應的位置上懸掛如附件C-2所示醫療廢物警示標志和附件A-1所示危險廢物警告標志。
? ? 2.醫療廢物轉運車醫療廢物警示標志的設置。
? ? (1)醫療廢物轉運車應在車廂的前部、后部及車廂兩側噴涂如附件C-3所示的醫療廢物警示標志。如車廂后部是雙開門的,應在兩扇門上分別噴涂,尺寸可適當縮小。
? ? (2)駕駛室兩側應標明醫療廢物處置或轉運單位名稱,并在駕駛室明顯部位標注車輛運輸醫療廢物的警示說明,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 ? ①本車僅適用于采用專用周轉箱盛裝專用塑料袋密封包裝的醫療廢物運輸。
? ? ②本車不適用于其他方式的醫療廢物運輸。
? ? ③本車未經國家認可部門檢驗批準,禁止用于醫療廢物以外的其他貨物運輸。
? ? 3.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的警示標志。
? ?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必須采用符合HJ421-2008中規定材質、顏色、規格尺寸、技術要求等標準的包裝袋、容器,并印(噴)或粘貼如附件D所示的警示標志和警告語。
? ? 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
? ? 1、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要求
應具備專門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和容器。企業應建造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也可利用原有構筑物改建成危險廢物貯存設施。設施選址和設計必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13修訂)的規定。除常溫常壓下不水解、不揮發的固體危險廢物之外,企業必須將危險廢物裝入符合標準的容器。
收集、貯存的方式和時間應符合要求。企業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收集和貯存,也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禁止混合收集、貯存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也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容器、包裝物和貯存場所均需按相關國家標準和《〈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實施細則(試行)》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識,包括粘貼標簽或設置警示標志等。貯存危險廢物的期限通常不得超過一年,延長貯存期限的需報經環保部門批準。
? ?2、危險廢物運輸要求
使用專用運輸車輛和專業人員企業需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運輸工具和相關從業人員的資質需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規范的有關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需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需獲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采取污染防治和安全措施企業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對運輸危險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加強管理和維護。運輸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禁止混合運輸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道路運輸車輛應配置符合規定的標志。車輛車廂、底板等硬件設施應具有密封性同時又便于清洗;車輛應配備相應的捆扎、防水、防滲和防散失等用具和與運輸類項相適應的消防器材;車輛應容貌整潔、外觀完整、標志齊全,車輛車窗、擋風玻璃無浮塵、無污跡。車輛車牌號應清晰無污跡。
? ?3、危險廢物轉移要求
?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企業在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之前,須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
遵守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企業轉移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聯單保存期限通常為五年;貯存危險廢物的,聯單保存期限與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相同;或根據環保行政執管部門的要求,延期保存聯單。
未經核準不得跨省轉移貯存、處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 ? 4、合法處置產生的危險廢物
自行利用、處置時,應依法進行環評并嚴格遵守國家標準。企業自行利用、處置產生的危險廢物時,應對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項目依法進行環評,并定期對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進行環境監測。其中,對焚燒設施二噁英排放情況,企業每年至少監測一次。處置還應符合《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13修訂)、《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委托第三方處置時,應核查第三方資質。企業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企業需核查第三方處置單位具有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類別以及許可證所記載的危險廢物經營方式、處置危險廢物類別、年經營規模、有效期限等信息,確認第三方處置單位具有處置資質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