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環境保護部公布的“關于征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環辦土壤函[2017]2001號),其中,第三十九條 以下危險廢物利用或者處置活動免于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 ? (一)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在其廠區(場所)內,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本單位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 ? (二)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內,同一母公司或集團公司所屬的子公司之間使用共享設施,對各子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 ? (三)僅將位于同一工業園區內的特定企業產生的特定種類的危險廢物作為生產原料進行定向利用。
? ? (四)以技術研發、驗證為目的對危險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 ? (五)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可以實行豁免管理的危險廢物經營活動。